所以先进的技术给了他们震撼的眼光,可因为他们知识水平有限.赞叹有余,而力不足啊,且他们往往喜欢把自己的不幸撒在你们右边的人身上,因为他们不明白你们给他们自由的意义,他们是文盲啊.他们不去思考社会的人群是有起独立和个性的,他们喜欢一贯而连之, 他们就是喜欢大而全,他们不会有耐心去区分和区别.有如有的男人阳痿有的力量有余.
洛克《政府论》,其中关于自由的论述:
他们不懂得,法律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掌握武力使之见诸实行,就无力保护他们。因此,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
关于这一点,我们要考虑的是:当我们建立一个国家时,究竟让出了哪些权利。换句话说:当我们一无例外地承认我们拥戴为主权者的那一个人或那一个议会的一切行为时,自己究竟放弃了哪些自由,这两种说法完全一样。
因为在我们的服从这一行为中,同时包含着我们的义务和我们的自由;因之,它们便必需根据这样的论点来加以推断。任何人所担负的义务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因为所有的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这种论点必须或者从明确的言辞——“我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或者从服从其权力的人的意向(这种意向要根据这人如此服从的目的来理解)推引出来。因此,臣民的自由就必须或者是从这种语词及其他相等表示中去推论,或者是从建立主权的目的——臣民本身之间的和平和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中去推论。
因此,第一:按约建立的主权既然是人人相互订立信约所产生的,而以力取得的主权是被征服者对战胜者、或子女对父母订立信约而来的,于是有一点就可以看得很明显: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在前面第十四章中我已经证明,不防卫自己的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因此: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
洛克《政府论》,其中关于法律的论述
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后嗣或继承人,那么这种形式就是寡头政体
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
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品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
.jpg)

